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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997*********,汉族,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区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0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吴某、仲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卖狗为由,骗取西平县**镇****居委会居民李某现金1220元。

2017年4月8日至5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卖狗为由,骗取江苏省**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吴某某现金1200元。

2017年9月1日至9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卖狗为由,骗取江苏省**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仲某某现金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货款凭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东亚

2017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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