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村民组。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樊某某因玩快手软件与丁某某(已判)发生争吵、对骂,继而双方相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SPACE酒吧(原MUSE酒吧)对面打架,后被告人樊某某指使刘某某(已判)出面与丁某某相约谈判解决。21时许,刘某某纠集郭某甲、程某甲、孙某某、郭某乙、程某乙、郭某丙(均已判)和丁某某纠集的朱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均已判)等人到约定地点SPACE酒吧对面碰面,双方又发生争吵,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程某甲、郭某丙、孙某某、程某乙等人遂与张某甲、朱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等人相互斗殴,期间张某乙(已判)知悉该情况后也加丁某某方参与斗殴,致郭某甲、程某甲等人受伤。经鉴定,郭某甲所受损伤主要为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及右下睑挫伤,左颞部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程某甲主要损伤有左额顶部一创长0.6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程某甲、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程某乙、郭某丙、丁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