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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职务侵占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环县人,户籍在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系宁夏**装饰有限公司职员。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樊某某利用任宁夏**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师的职务便利,将先后收取客户张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武某某房屋装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4500元据为己有。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张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宝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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