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4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日上午10时,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钟楼邮局院内,发现被害人房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王派牌越野者电动车(经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790元)未上锁,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盗该车车头电子锁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将其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5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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