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肄业,**外卖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甲、*乙等多个小区,先后15次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内盗窃电线,后将窃得的其中部分电线卖给刘某甲的经营废品回收站,销赃得款人民币36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甲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唐某甲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4月8日晚,被告人樊某某至*丙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葛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50元。
3.2019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乙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000元。
4. 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甲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唐某乙用于装修的电线十余卷。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5.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丁小区1栋404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约十余卷。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200元。
6.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甲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占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300元。
7.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乙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郭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戊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273元。
9.2019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乙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600元。
10.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己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宣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273元。
11.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戊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500元。
12.2019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庚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400元。
13.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甲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用于装修的电线十余卷。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400元。
14.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戊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600元。
15.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黑色小刀牌电动车至*戊小区**栋**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用于装修的电线若干,据被害人陈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查获其已销赃至刘某甲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的部分电线。经鉴定,被查获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唐某甲、葛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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