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村**园**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佳汇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盗得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后逃匿。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213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有盗窃前科、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卫东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