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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被告人樊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西河雍大街“惠亿家超市”附近,将被害人何某某的“惠泽医疗器械店”店门撬开,从店内抽屉里盗走5377元现金。

2.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会昌路中段,将被害人王某甲的“壹店零食”店铺门撬开,从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盗走3199元现金。

3.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北口路西二楼,将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深夜食堂店”店门撬开,从店内盗走1000余元现金。

4.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农坛路畜牧局南邻,将被害人马某某的“盛兴大药房·海尔店”店门撬开,从店内盗走300余元现金。

5.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二楼,将被害人汤某某经营的“老汤の店”店门推开,从店内盗走400余元现金。

6.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南段,将被害人翟某某经营的“好嗨呦·精品店”店门撬开,从店内盗走300余元现金。

7.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农坛路海尔广场西门斜对面,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张旭广告店”店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8.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大定路与清风路交叉口往东50米左右路南,将被害人王某丙经营的“福婴游泳洗澡店”店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9.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合欢路中段,将被害人宋某某的“金典婚庆”店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10.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汽车站东门旁边,将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清夫园·皮肤健康店”店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11.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到孟州市农坛路北段,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东南卤肉店”店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樊某某共实施盗窃11次,数额共计10576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花某某、行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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