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樊**,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乡***村**街***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8号楼1单元16楼中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樊**驾驶一辆黑色奔腾轿车(车牌号豫A*****)到河南省荥阳市****2号院东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停放在此的一辆骑式电动车盗走装进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后驾驶车辆离开。后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030元。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的陈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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