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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进城务工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樊某某负责南开区天拖北道景丰园小区内的水电维修。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在景丰园小区维修水电期间得到的钥匙,将该小区负二层进风机房的门锁打开,分三次盗窃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电线18盘,后将所盗电线变卖,赃款全部挥霍。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每盘电线价值人民币208元,18盘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744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积极赔偿被盗公司损失,已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失窃线缆购销合同、购货发票、授权委托书、收据、指认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莫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随案移送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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