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无业。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自行车途径商州区名人街疾控中心门口,趁潘某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X23手机盗走。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歆雨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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