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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樊某某2011年12月24 日因盗窃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6日因赌博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处罚伍佰元;2014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壹仟玖佰元。2016年4月25 日因赌博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3月5日因盗窃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托克托县工业园区南门南200米处路西,田某某蔬菜粮油副食门市部北侧的一辆车牌为蒙A*****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后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定字[2020]29号)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的面包车(蒙A*****)认定价格为2250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牌为蒙A*****的白色众泰越野车行驶至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师大东路丁字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蒙A*****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放在车内的13箱必威安泰防伪标签偷走。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定字[202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蒙A*****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价格认定为4250元,13箱必威安泰防伪标签即318000枚不干胶标签认定价格为18444元,合计22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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