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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吉林省舒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小区门口北侧路边,窃取被害人梁某某汽车后备箱内中华牌香烟19条、万宝路牌香烟10条、茶叶1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500元。

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旺务站派出所抓获。部分涉案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香烟照片、收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收款记录、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樊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锋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0年5月21日

附注: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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