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汉族,大学本科,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于洪新城碧桂园银河城,个体经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其为水之美投资网络平台会员身份,不定期在平台上大量收集其他投资者的账号信息,并利用平台管理漏洞及个别投资者设置账号密码的简易性和规律性等特征,进入他人账户,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的奖金积分,并将积分提现至其使用的银行卡中。
其中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2月1日,盗取被害人涂某某钱款28020元人民币。于2020年2月15日,盗取被害人贾某某钱款7140元人民币;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32640元人民币;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13860元人民币。于2020年3月15日,盗取被害人田某某钱款21540元人民币;盗取被害人江某某钱款4860元人民币;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252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樊某某盗窃他人钱款共计1105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樊某某多次盗窃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卿君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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