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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6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六安市裕安区******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进入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楼**房间,秘密窃取谢某某放置在洗浴间的3片面膜。

离开**房间后,在欲进入**房间行窃时,被发现后逃离。

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材料;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樊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人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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