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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事实

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8日间,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在本市及浙江省温州市盗窃三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235.1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途经本市**街道**道**号“**文具”店门前,见被害人卓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钥匙未拔走,遂将车盗走,并于两三日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该车辆已被追回并已被发还给被害人卓某某。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97元。

2、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街道**路**号“**浪”网吧上网时,乘被害人朱某某睡着之机,将朱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0PP0牌手机盗走,且在得手后还将朱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的62.1元零钱转至自己账户内用于生活开支。之后被告人将手机丢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9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300元,取得谅解。

3、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市**区**街道“*伦”网吧上网时,乘被害人赵某某睡着之机,将赵某某放置在C1位置上充电的一部小米牌手机盗走自用。经温州市洞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17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已被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及手机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证言。

4.被害人卓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福鼎市及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7.被告人樊某某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8.福鼎市及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二、诈骗事实

2019年10月24日至同月29日间,被告人樊某某在盗得被害人朱某某手机后,使用朱某某的微信账户冒充朱某某身份向朱某某的亲友“借款”,先后骗取被害人许某某3800元、方某某500元、周某某500元、朱某乙1000元、江某某500元、钟某某200元、林某某1000元、陶某某500元、魏某某500元、“江某某”200元,共计8700元,被告人将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福建省**市**区“*星”网吧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诈骗事实。被告人到案后,其家属已退赔除“江某某”(暂无法联系)外其余九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其中六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和诈骗,可从重处罚;其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诈骗犯罪事实前主动供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是自首和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盗窃和诈骗款物基本已退赔或发还给被害人,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材料贰册、证据材料伍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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