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陕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樊某某按三门峡市陕州区补充耕地项目部技术员王某某的要求,采伐了**镇**村村民兀某甲位于该村吕家庄西沟底淄阳河道边的23株杨树,蓄积4.6634立方米。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又购买了该村村民吕某甲、刘某某、吕某乙等人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经对采伐的树木作技术调查和鉴定,除上述23株外,共采伐564株,总蓄积99.5634立方米。其中刺槐13株,蓄积0.2889立方米;杨树551株,蓄积99.27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陕州区自然资源局证明、寺古洼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兀某甲、吕某甲、兀少坡、刘某某、吕某乙、吕某丙、沙某某、兀某乙、兀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采伐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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