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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现住阜南县****对面。被告人樊某某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甲(另案)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成立“和合互联”小额贷款公司对外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从中牟利。2016年以来,张某甲纠集被告人樊某某、姚某某(另案)等人,形成以其为首,樊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频繁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7月份至9月份张某乙先后从张某甲公司借款30万元,月息5分,张某丙为借款担保人。2017年,张某乙无力偿还借款,张某甲指使樊某某、姚某某等人多次找张某丙索要欠款,并对其实施辱骂等行为。

(1)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 樊某某伙同姚某某等十余人到阜南县**镇**小区门口张某丙经营的“**火锅”找张某丙索要借款,张某丙未能归还,樊某某、姚某某等人滞留该饭店就餐两个多小时,严重影响火锅店正常经营。

(2)2018年3、4月份一天, 樊某某、姚某某到阜南县**商贸公司内找张某丙索要欠款,张某丙未能归还,姚某某遂辱骂张某丙。

2.2016年9、10月份,张某丁从张某甲公司借款40万元,月息4分。2017年10月份,张某丁无力偿还借款,张某甲指使樊某某、姚某某等人多次找张某丁前妻李某甲索要借款。

(1)2018年夏天的一天,张某甲要求张某丁用李某甲的凯迪拉克轿车抵债,并要求张某丁给李某甲打电话。樊某某驾驶一辆商务轿车载带张某甲、姚某某、张某丁在阜南县S328路口等待。李某甲接张某丁电话后,驾驶轿车赶到阜南县S328路口。张某甲安排姚某某强行坐在李某甲车辆副驾驶座,并强迫其跟随樊某某驾驶的商务轿车一同前往阜阳**车行予以寄卖。后因价格未协商好,车辆出售未果。

(2)2018年10月25日早上,樊某某伙同李某乙到阜南县**开发区**城李某甲家索要欠款。李某乙敲打李某甲家门,并在楼道内大声喊叫,樊某某使用手机进行录像。李某甲因害怕,未敢开门。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 樊某某、姚某某受张某甲指使,到阜南县**张某丙家中索要担保张某乙30万元借款,张某丙未归还,姚某某辱骂张某丙,长时间滞留张某丙家中不走,二人禁止张某丙外出,张某丙被迫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至城西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丙、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积极参与张某甲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欢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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