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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长安CX35车(车牌号陕A****B)与张某某一起从铜川出发到富县,来到张村驿镇政府,樊某某向政府工作人员称是“民主与法制”陕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介绍信和名片,在政府一名工作人员陪同下先后对张村驿两家洗煤厂环境情况进行了查看。之后樊某某和张某某二人驾车到直罗镇真庄村驿马洗煤厂,对洗煤厂用照相机进行拍照,*甲厂**称是“民主与法制”陕西记者站工作人员,以“洗煤厂环保不过关”并要向其主管部门举报洗煤厂有违法违纪现象为由要挟敲诈该洗煤厂。驿马洗煤厂负责人害怕其向主管部门举报,*乙厂**王某某于当天晚上到富县富瑞宾馆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元现金,樊某某没有拿。王某某又于第二天早上到富县富瑞宾馆樊某某住处,给犯罪嫌疑人樊某某2000元现金,请求不要再反映洗煤厂的问题。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富县驿马洗煤厂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冒充“民主与法制”社陕西记者站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富县驿马洗煤厂现金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忠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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