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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公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樊某某经人介绍和同村村民吴某甲谈婚,吴某甲之父被害人吴某乙提出让樊某某入赘到吴家,并给吴家修建新房。樊某某同意了吴家提出的要求,因樊某某无钱给吴家修房便外出打工挣钱。2000年初,被告人樊某某到山东找到吴某甲并将其带到山西打工并同居,后二人回到老家开始筹备修建新房。2000年10月,樊某某在吴某乙家旧房西面开始筹备修建砖房,当月底三间一层的砖房竣工。后樊某某听说同村村民吴某丙又把吴某甲介绍给南郑县**镇**村一个叫杨某某的人,樊家便找到吴家再次商谈樊某某和吴某甲的婚事,经多次商谈无果,吴某甲不愿意和樊某某结婚,吴某乙也不给樊某某退钱,樊某某因此心生怨恨。200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携带斧头至被害人吴某乙家,趁吴某乙熟睡之机,持斧头将睡在院坝边草棚里的吴某乙砍死,又到吴某乙家旧房内,持斧头将吴某乙之妻文某某、之女吴某丁砍死,后樊某某将斧头扔在吴某乙床边桌上外逃。2019年5月3日,樊某某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机关抓获。经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吴某乙、文某某、吴某丁均系锐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杀害被害人吴某乙、文某某、吴某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碟捌张;

3、作案工具斧头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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