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街**号,现住元阳县**镇**房**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和妻子黄某某在元阳县**镇**小区旁“*****店”旁,因卫生问题与马某某及马某某的妻子绕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樊某甲打了马某某面部两拳,致马某某鼻子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樊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36****;
2、移送卷宗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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