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6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许,因简某甲与被告人樊某某有债务纠纷,简某甲的弟弟即被害人简某乙得知后在电话里辱骂了被告人樊某某。随后,被告人樊某某驾车来到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组的简某甲家中,被害人简某乙闻讯后也赶到简某甲家。被害人简某乙与被告人樊某某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樊某某击打简某乙的面部,简某乙用拳头击打樊某某上半身。之后,双方被旁人劝开,但又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樊某某击打被害人简某乙的面部和胸部,造成简某乙左眼部、左唇软组织挫、裂伤及左眼眶内侧壁及下侧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简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樊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简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简某乙的陈述;3.证人简某甲、阳某某均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岳公物鉴(法临)字[2020]277号鉴定书;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