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0时许,在中卫市**镇**村三队樊某某家中,樊某某与其妻子聊天时因为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其妻子对樊某某说了一句万某某的口头禅,樊某某想起妻子与万某某的不正当关系,一时气愤,就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去想把万某某砍伤。樊某某持刀来到万某某家,见到万某某后拿刀将万某某身上多处砍伤。民警到达现场,将正在现场的樊某某抓获。经鉴定,万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8日,樊某某与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樊某某赔偿万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5.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9)18号、[2020]0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樊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刑事谅解书及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樊某某赔偿被害人7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956****。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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