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房间,因感情纠纷持刀将帮助其前女友郭某某搬家的被害人温某某(男,22岁)及被害人陈某某(男,20岁)扎伤,致被害人温某某额部右侧、右侧下颌支处、右耳廓、枕项部及项部右侧多处创口,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创口,右侧耳垂及右侧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郭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孔 鹤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