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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在麒麟区潇湘时代广场附近烧烤摊吃烧烤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樊某某用烧烤摊的一个铁凳将被害人章某某打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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