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热电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于2017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阿城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4日听取了被告人樊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0时22分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中华音乐歌厅门前人行道上,被告人樊某某因驾驶汽车倒车一事与被害人丰某某(男,35岁)发生口角,樊某某用随车携带的“车把锁”将丰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法鉴:被鉴定人丰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樊某某2019年9月10日经阿城区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把锁一个(黑色NKL耐克牌金属材质,长70厘米,宽12厘米);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丰某某的陈述;
6、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7、视听资料中华音乐歌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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