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1651号判决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明知其涉案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为逃避法院执行该房屋尾款40万元,便与张某某在2020年4月1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利用倒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意欲转移房产。同年4月22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发现后要求二人将房屋尾款40万元汇入法院指定银行账户,张某某于分别于6月9日、12日将尾款40万元汇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后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2、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实案件执行过程;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樊某某等人来回倒账的事实;4、证人证言证实樊某某通过来回倒账的方式将房屋顺利过户至他人名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利用来回倒账的方式将名下涉案房屋过户到张某某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育智
书 记 员:李 倩
2020年11月27日
附:1.案卷材料壹册。
2.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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