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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樊某杰,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杰、邢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六七月份以来,被告人樊某、邢某、马某(另案处理)、伙同田某勋、田某山、杜某威、赵某东、张某标、赵某志、田某立、张某健、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局头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多个地方长期开设赌场,赌场内以小牌九的形式赌博,每场参赌人员有十几人,在赌场内褚某涛(刑拘在逃)、朱某全、王某祥、黄某(均已起诉)等人按照5%和10%的比例进行抽头,平均每场抽头渔利达5万左右。被告人樊某、樊某杰等人安排人员在场外放风,并安排张某、郭某(均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内马某、朱某全、李某、刘某飞等人负责放爪子,按照10000元每天收取300到500元的利息。被告人樊某杰在赌场内站岗放风,累计站岗放风大概15次,共计非法获利大概4500元。被告人邢某在赌场内作为局头,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杰、邢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补充材料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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