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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6年11月10日因犯有盗窃罪被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三时许,被害人郭某某、武某某等一行四人途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韦村西韦三巷,因被告人樊某某搭讪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后,被告人樊某某手持一根木质拖把棍追上被害人郭某某、武某某等一行四人,用木棍击打致被害人武某某头部受伤、被害人郭某某脸部划伤后逃离现场。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武某某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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