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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9日,丁某某与龙某某乘坐左平驾驶的苏A****6小型轿车,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枣林村三组张某甲家中商谈工程尾款事宜。张某乙(张某甲之子,已判刑)邀约陈某某(已判刑)等人,陈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樊某某和邹某某(已判刑),分别持事先准备好的长柄刀、砍刀等器械在张某甲家中守候。张某甲见状,于当日13时许,驾驶苏A****6小型轿车准备将丁某某三人送走,张某乙、樊某某等人分别持械将该轿车拦下打砸,并对龙某某和左某某进行追赶殴打。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微伤,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微伤,苏A****6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255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柄刀(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丙、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州市荆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樊某某和同案人张某乙、黄某某、陈某某、姜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车辆受损价值9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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