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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段**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樊某某容留嫖客胡某某与卖淫女朱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虎踞路中段其开设的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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