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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653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许,青云谱派出所接110转警称: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小区31栋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随后青云谱派出所民警熊某乙、辅警熊某甲身着警服,驾驶110警车前往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熊某乙发现楞上花园小区31栋旁一车库内有多人跑出,遂带着辅警熊某甲前往车库内调查,发现车库内摆有四台麻将桌,但车库内无人。民警熊某乙在一桌上发现3个疑似赌博人员的女士挎包,遂对3个女士挎包进行证据保全。在民警熊某乙准备驾驶110警车离开时,被告人樊某某以车上有其包为由,多次拉开车门不让警车离开,民警熊某乙下车制止,被告人樊某某和熊某丙一前一后与民警熊某乙发生了拉扯。民警熊某乙对两人口头警告后,熊某丙停止了拉扯,而被告人樊某某仍拉住车门不让警车离开。之后民警熊某乙多次对被告人樊某某进行口头警告无效后,便对被告人樊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仍拒不配合,抗拒执法,并用拳头殴打民警熊某乙。民警熊某乙脖子处、左手大拇指上方、左手胳膊处均被被告人樊某某抓伤。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民警熊某乙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丙、熊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6.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使用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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