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专科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樊某某在长沙县**机动车服务站工作,担任查验员,负责查验前来上牌的车主和机动车是否符合办理长沙牌照的要求,再交由检测站员工进行电脑录入查验。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广州等地的外地车主户籍地未在长沙,也未取得长沙居住证,不能办理长沙牌照的情形下,仍接受中介委托,找他人将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上住址变造为长沙地区住址,再拿变造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交给检测站录入,使外地车主成功办理长沙牌照。经统计,被告人樊某某共变造661份身份证复印件,为外地车主成功办理661份长沙牌照,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8月13日17时许,民警至**市**县湘南**城**栋**楼**公司宿舍将被告人樊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机动车登记档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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