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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青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樊某某在担任***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名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供应商在引进和使用药品、器械及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059296.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温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深静脉穿刺针”等医疗耗材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先后7次送给被告人樊某某现金好处费,共计2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胡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住的温州****大酒店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底,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住的温州**大酒店送给被告人樊某某3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底,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住的温州**大酒店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底,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樊某某回酒店,在车上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樊某某回**大酒店,在车上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底,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樊某某回温州**酒店,在车上送给被告人樊某某4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底,被告人樊某某在温州参加会议,胡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住的温州**酒店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至2019年,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喉罩”等医疗耗材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通过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多次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费,共计26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杭州市西湖区****订购公寓1套,并交纳200000元购房定金。同月30日,王某甲应被告人樊某某的要求,由其代被告人樊某某向****公司补交100000元购房定金。同月31日,王某甲代被告人樊某某抽中一套总价为1513894元的公寓,按照被告人樊某某要求,王某甲代理被告人樊某某向****公司支付了剩余1213894元购房款,其中110000元由王某甲支付。通过让王某甲为其支付部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的方式,被告人樊某某共获得210000元好处。

2.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至杭州处理个人课题事宜,期间由王某甲开车接收,王某甲在送被告人樊某某前往**医院的途中,送给被告人樊某某3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春节期间,王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路****室家中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2016年、2017年、2019年春节期间,王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莲都区****家中每年都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元现金,总计20000元,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0年至2019年,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丽水办事处时任主任纪某甲(2016年后个人代理药品)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负责销售的“七氟烷”等药品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通过给被告人樊某某药品回扣、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SCI论文费用、物业费等方式,多次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共计249451.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底左右,纪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向被告人樊某某提出*人民医院麻醉科每使用1瓶“七氟烷”送给被告人樊某某个人90元回扣,并请被告人樊某某予以关照,被告人樊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纪某甲每月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樊某某“七氟烷”的药品回扣,共计现金64800元。

2.2010年底左右,纪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向被告人樊某某提出*人民医院麻醉科每使用1瓶“顺苯磺酸阿曲库铵”送给被告人樊某某个人5元回扣,并请被告人樊某某予以关照,被告人樊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纪某甲每月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樊某某“顺苯磺酸阿曲库铵”的药品回扣,共计现金15095元。

3.2016年初,被告人樊某某让纪某甲联系其朋友季某某帮忙SCI论文润色、代发等事宜,并叫纪某甲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后经纪某甲联系,季某某于2017年2月和9月分别为被告人樊某某正式发表了2篇SCI论文,期间纪某甲本人或叫他人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了70000元SCI论文代发费用。

4.2018年初,被告人樊某某让纪某甲联系重庆的老师为其代发影响因子3.0以上的SCI论文,并叫纪某甲为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人樊某某与重庆老师商定论文相关要求后,纪某甲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后因该论文未及时发表,且被告人樊某某已不需要再发论文,被告人樊某某要求重庆老师将30000元定金退还纪某甲,并交代纪某甲将该30000元交其处理。同年11月15日,纪某甲按照被告人樊某某的要求,在被告人樊某某莲都区****小区家中,将退回的30000元定金送给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5.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在办公室要求纪某甲为其支付重庆老师帮其代发2篇SCI论文相关费用,并承诺会对纪某甲代理的药品给予关照。同年3月4日,纪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论文定金30000元。

6.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间,纪某甲按被告人樊某某要求先后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交纳物业费等共26696.37元。

7.2018年5月18日,纪某甲在丽水****大酒店,通过被告人樊某某的妹夫徐某甲送给被告人樊某某10000元。

8.2018年7月16日,纪某甲送给被告人樊某某1台价值2860元格力空调,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该空调安装于缙云**路被告人樊某某的出租屋中。

(四)2018年,**公司浙赣区经理纪某乙为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药品在*人民医院麻醉科销量,以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SCI论文费用的方式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85000元。

2017年,被告人樊某某叫纪某乙为其联系发表1篇SCI论文,相关费用由纪某乙支付。之后纪某乙通过联系,于2019年1月帮被告人樊某某正式发表一篇SCI论文。其中于2018年3月26日,纪某乙让其下属毛某某(原**公司浙三省区经理)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论文发表费用30000元。2018年8月,毛某某调离后,纪某乙交代其下属孙某某(**公司浙南区时任经理)跟进被告人樊某某论文发表进度,及时支付55000元尾款。同年9月20日,**公司丽水办事处时任经理郭某某按照孙某某的要求,让其朋友吴某甲向孙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55000元(同年11月郭某某将55000元归还吴某甲)。

(五)2017年至2018年间,**公司丽水办事处时任主任徐某乙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七氟烷”等药品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先后2次送被告人樊某某钱物,价值共计8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的一天,徐某乙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徐某乙在缙云**路被告人樊某某的出租屋内,送给被告人樊某某1部价值6280元的苹果8plus手机,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1年至2019年间,江苏**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薛某甲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地佐辛”等药品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多次送被告人樊某某好处,共计3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2017年上半年,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每次都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费2000元,共计4000元,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7月的一天,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莲都区**小区家中,送给被告人樊某某3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6、7月,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莲都区****小区家中,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8月,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莲都区****小区家中,送给被告人樊某某3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12月左右,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6.2019年3月左右,薛某甲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7.2019年6月,薛某甲在莲都区****小区被告人樊某某家中,以被告人樊某某父亲生病进行探望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元现金,并得知被告人樊某某丈夫王某乙术后在家休养。次日,薛某甲再次到被告人樊某某家中以探望王某乙的名义送给其5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均予以收受。

8.2019年8月,薛某甲在莲都区****小区被告人樊某某家中,以承担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儿子苏州旅游支出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樊某某5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七)2012年至2019年间,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某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压力传感器”等医疗耗材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以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SCI论文费用的方式,先后两次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左右,被告人樊某某找到戴某某,让其帮忙联系发表一篇SCI论文。戴某某当即告知被告人樊某某,其可让****大学葛某某教授为她挂名发表,相关费用由其支付。2015年2月,葛某某为被告人樊某某挂名发表了一篇SCI论文,但戴某某、被告人樊某某均未能及时了解该论文发表情况。直至2018年底,被告人樊某某才得知葛某某早已为其挂名发表过1篇SCI论文。之后,被告人樊某某本人向葛某某支付了论文费用,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戴某某。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樊某某至杭州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戴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房间以支付葛某某论文费用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樊某某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陶某某商定,由陶某某为其挂名发表1篇SCI论文,费用为30000元。随后,被告人樊某某找到戴某某,让戴某某为其支付该30000元论文发表费用。2017年9月,戴某某通过其所属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并于10月30日以支付协议酬劳的方式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论文费用30000元。

(八)2015年至2019年间,上海**贸易商行法人代表陆某某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销售的医疗耗材“血液回收装置”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樊某某现金,共计4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初,被告人樊某某在杭州参加会议期间,陆某某在会场送给被告人樊某某6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陆某某连续三年驾车至莲都区****小区门口,在其车上分别送给被告人樊某某8000元、8000元、9000元现金,共计25000元,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春节前,陆某某驾车至缙云找被告人樊某某。碰面后,陆某某在其车上送给被告人樊某某11000元现金,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九)2013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9月、2018年6月,上海**医疗仪器公司、上海**有限公司金华、丽水地区销售经理周某某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麻醉机”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先后4次在被告人樊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费8000元、5000元、5000元、6000元,共计24000元,被告人樊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5年至2016年间,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第二办事处时任主任张某某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销售的“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费,共计105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办公室将其个人请客吃饭产生的金额为2765元餐饮发票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同年11月19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樊某某转账2765元。

2.2016年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金华某酒店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张某某至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樊某某3000元现金。

3.2016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办公室将个人至海南旅游产生的总金额为4800元机票等发票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同年7月13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樊某某转账4800元。

(11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公司)浙江区时任经理钱某某及其下属王某丙为了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药品“羟乙基淀粉”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通过为被告人樊某某支付文章费用等方式送给被告人樊某某好处费,共计3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底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杭州的一次会议上,让钱某某为其发表2篇论文,费用由钱某某支付,钱某某同意。2013年初,钱某某与中介公司谈妥论文代发事宜后,让被告人樊某某与其下属王某丙对接论文具体要求。随后,王某丙按照被告人樊某某的要求与中介公司对接,并支付16000元论文发表费用。上述论文先后于2013年5月和2013年8月正式发表。

2.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间,**公司温州、丽水地区时任经理王某丙为和被告人樊某某搞好关系,提升其公司药品“羟乙基淀粉”在*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销量。2012年下半年开始,以科室主任基金的名义,每2个月送给被告人樊某某2000或3000元好处费,共计15000元。

被告人樊某某系于2019年11月13日被调查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人民医院文件、职工基本情况表、丽水市卫健委人事档案材料、***人民医院岗位职责集、药品相关政策、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杭州****有限公司购房相关材料、论文、协议、项目计划书、物业费缴纳材料、车辆保险单、维修记录、丽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微信、电子邮箱截图、情况说明、网络转账支付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人民医院药物品种引进申请表、***人民医院麻醉科药品、耗材使用量、麻醉机采购清单、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胡某某等人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丽委人[2014]**号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人民医院麻醉科首席专家岗汇报材料、**医大[2017]**号**大学文件、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悔过书、举报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纪某甲、孟某某、薛某乙、桂某某、徐某甲、纪某乙、郭某某、毛某某、孙某某、徐某乙、薛某甲、戴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王某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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