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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罪)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樊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漩口镇博爱路**号附**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申群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1号出发,沿二环路行驶至二环路新光路路口调头后在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樊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52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樊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75.1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达175.1毫克每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礼政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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