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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农场,住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00时18分,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东方时代广场西侧路段,行驶至采芝林大药房门前路段,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君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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