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乡**村**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3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J****2的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路与兴善寺西街丁字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38.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

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一帆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97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