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乡市梅苑路由梅长路往东山北路方向行驶,途经梅苑路与梅花路十字交叉路口,与从右往左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47mg/l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