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正定县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工作单位: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业:职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樊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樊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书证: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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