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中区**排**号。2010年4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5月3日因吸毒成瘾被公安宝坻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津T****9号(临时牌照)宝马牌轿车,拉载杨某某、杜某某、苏某某,自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京沈高速跨线桥出发,经九园公路、宝坻区方家庄镇乡村公路、东外环、建设路、开元路驶至宝坻城区海天之恋KTV。同日22时许,再次饮酒后驾驶津T****9号(临时牌照)宝马牌轿车,原路返回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厂村。因与冯某某发生纠纷报警后,樊某某在碱厂村家中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樊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毫克,属醉酒。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立军
检察官助理:李 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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