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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牌白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Q****6)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街**街**交叉口附近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后部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樊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樊某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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