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兰西县**号楼**号门市,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被害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现场悬挂黑M****9号太阳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西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路福乾小区南门路上,与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的黑A****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将徐某某撞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肇事和解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有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交通肇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永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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