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掘机**,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樊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樊某某一人在清涧县**镇**村,虎子大盘鸡,饭馆喝完酒后,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带着**村村民杨某某,沿河西路行驶至210国道,由210国道行驶至人民路中医院巷内,胖子烤吧,自己喝完3瓶雪花啤酒后,驾驶摩托车将杨某某送回**村家中后,又骑摩托车行驶至河西路段时,摔倒在地,由过路**报警,经对其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07mg/100m,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因其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致伤,由120急救车送到清涧县人民医院治疗,并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
2020年6月8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所选检材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0.5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立案决定书、侦终报告、起诉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粘贴纸、户籍证明复印件等;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瑞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处所: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