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小区**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013年12月20日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区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K****的小型面包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一餐馆附近出发,经寸滩大桥、内环快速路,行驶至渝长高速入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乙醇呼气测试后,樊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一人途径城市快速道路,后被民警查获;樊某某曾于2011年4月27日和2013年12月20日,两次因饮酒驾车被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区分局处以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犯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一人,途径城市快速道路;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樊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4.抽血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涛
检察官助理 陈 诚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小区**栋**;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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