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在郯城郯马路郯城县**镇舒心浴池门前路段与王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部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的刑事责任。樊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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