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6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人力资源服务大厦**,住广东省东莞市**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平西路回龙埔市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5.1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有效期2020年6月17日,现状态为逾期未换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担保人谭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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