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道**街**号,住海拉尔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海拉尔区成吉思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牧管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4.74mg/100ml。
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永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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