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5名朋友在五指山市福源酒家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喝酒完毕后,樊某某驾驶一辆套用琼E0****号牌的蓝色125式二轮摩托车将其两位朋友送至五指山市锦绣花园小区附近喝茶,之后其又驾驶该车前往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看望其住院的父亲。20时许,其驾车经过琼州大学西校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次日,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样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检验科进行乙醇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125式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经过、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李 玮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房**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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