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灵寿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正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定西高速口时与摆放在公路上的三脚路障相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冀A****号警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樊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樊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99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樊某某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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