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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组薛某某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路口时,与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擦,致二车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6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樊某某赔偿谭某某损失人民币4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1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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