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1********,汉族,专科文化,南京**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某某**小区**幢**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桥**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樊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3日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附近遇民警检查时,向后倒车逃跑,后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小区**幢**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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